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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网(省)局或火电厂要与带料加工单位直接签定燃料供应协议(合同),由网(省)局或火电厂的燃料主管部门执行。
  当带料加工燃料影响订货合同燃料供应和入厂接卸时,要及时调整其带料加工的燃料数量。
 第二十三条 由于带料加工燃料欠供,而占用库存合同燃料时,电网有权立即终止带料加工电量的供应,直至其燃料补足为止。带料单位占用国家订货合同燃料而不能及时归还者,电网亦可扣减其统配电量指标。

         第四章 到厂燃料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是进入火电厂的燃料(包括合同订货、市场采购、带料加工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各电力企业应按部颁标准安排好燃料计量、检质设施的建设并落实相应的技术改造、更新资金。在技术资金安排有困难时,经批准可从亏盹亏卡索赔金额中提取适当的资金,用于燃料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燃煤电厂均应安装电子轨道衡或皮带称进行到厂煤的检斤计量,并与铁路或交通部门共同做好记录,发生亏盹时,应按《煤炭送货办法》规定及时索赔,对到厂燃油要进行检尺计量,用汽车进煤的电厂,必须设置地中衡计量。
 第二十七条 检斤衡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校验、检定,无有效合格证者,不得用于商务计量。
 第二十八条 火电厂应加强到厂燃料的质量验收,严格按国标车车取样,批批化验,发现质价不符时要及时通知煤矿(或供油单位)以促进供方改善煤(油)质量,并进行质量索赔,如与供方化验结果有争议时,可提请部或各地区电煤质量检验中心予以裁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部颁《燃料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准则》规定,设置到厂煤化验室,根据条件应优先选配经部推荐使用的采、制、化设备,以保证煤质化验所测数据准确。
 第三十条 电厂煤质采、制、化人员,必须经部质检中心考试合格持岗位合格证上岗,各火电厂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质化验技术管理工作。

        第五章 燃料储存管理及盘点

 第三十一条 火电厂储煤场应按部颁《火电厂设计规程》设置,容量应满足机组最大负荷并保有安全储煤量。正常储存应不低于10—15天的用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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