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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3月20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2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30日 电政法[1994]184号)


  为了促进电力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快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全国外资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电力工业利用外资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我部拟订了《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是加快电力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电管局、电力局要切实承担起行业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利用外资的前期工作。利用外资既要持积极态度,又要注意防止盲目性,要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为了使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符合我国法律要求,对意向书、合同书的起草、谈判、签订应有法律顾问参加,均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部报告。

附:      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加快电力工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境外以各种形式引进资金或境外经济组织、个人(简称外方投资者)直接投资从事电力开发建设经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是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外资在中国从事电力开发建设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利用外资所选择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应是已列入国家近期发展规划或改造规划的项目。
  第五条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的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六条 电力建设利用外资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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