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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利用外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在引进外资进,应按先进、适用、价格合理的原则,一般以招标方式,同时引进国外设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产设备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必须做到包括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和期满清算的全过程外汇平衡。
  合资项目的中方不得自行承诺保证外方的外汇收入,应按政策规定向国家外汇主管部门申请优先购买外汇。
  在同等条件下,以人民币结算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社会公众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利用外资的电力项目的电价定价原则,促使该项目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以取得预期的投资回报或偿债能力。
  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发建设电力项目的财产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合法利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发建设电力项目的合法收益,可以继续在中国投资,也可以汇往国外。
  国家鼓励外方投资者将从电力项目中获取的利润再投资于中国境内的电力企业或其它创汇企业。
  第十七条 外方投资者独资或与中方合资开发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在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与项目所在电网管理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在投产前与电网管理部门签订电网调度管理合同以及签订电量销售合同等。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电力项目,要坚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互惠互利,坚持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每一方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对于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项目,中外双方应合理分摊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要加强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通过境外发行股票引入外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总体设计,使上市公司重组地规模、发行股票的比例、引入外资的数额与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当地经济的承受能力、电力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基建计划规模、电价调整方案、外汇平衡措施、管理体制变革等,应当切实可行。
  第二十一条 引进外资要按照多方面接触、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的原则,详细测算外资的股本金回报率与股本金及融资的综合回报率,使中外双方均有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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