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 电人教[1994]617号)
为了深化电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组织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调整企业内部分配结构,指导和规范电力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有效地抑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部拟定了《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
目前,已有80%的电力生产企业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并兑现了岗位工资。为了巩固和发展三改成果,搞好技能工资入轨运行,组织好职工技能等级的考试和认定,使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在电力企业正常运转起来,原定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已经偏低,需要调整。有关意见如下:
一、适当提高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1.劳动部去年末以劳部发〔1993〕333号文印发了《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以后,一些省(市、区)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关于企业最低工资的规定。
2.劳动部等三部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72号)规定,凡是1993年职工货币工资增长率低于当地生活价格指数的,在月人均50元以内增加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当年单列,次年核入承包工资总额基数。增加的工资总额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分配改革。
3.电力企业自1988年承包以来,工资总额每年都有一定幅度增长,初步建立了工资总额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机制,除每年固定升级面30%以外,另外搞了企业工资和浮动工资,尤其是为了弥补物价上涨,年年晋升等级工资,在不同程度上造成和加剧了职工工资与技能等级的背离。需要通过适当提高技能工资标准的起点解决。
4.最低工资的确定,主要是按能维持连同职工本人在内的一个半人基本生活的要求。从近几年和当前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情况看,在六类地区工资标准的起点需要提高到200元左右。
二、适当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思路和原则
1.便于技能工资入轨
通过提高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基本包容企业职工现有等级工资水平,有利于解决过去用于弥补物价而普调工资造成的职工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不符的问题。今后不再搞普调,补偿物价上涨,用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的办法解决。晋升技能工资要在职工技能水平提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晋升,以利于发挥技能工资的激励作用。
2.使工资结构趋于合理
“三改的实践表明,岗位技能工资制是有生命力的,使企业内部分配有了好机制。因此在适当提高技能工资起点的同时,要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并逐步加大岗位工资在基本工资中的比重。同时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一般以60%—7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