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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3.要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衔接
  一是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提高时,要兼顾离退休职工待遇的提高,使他们分享电力工业的发展成果,有利于改革和稳定;二是要有利于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出台,便于行业统筹和管理;三是,今年出台新的工资标准的同时,开始建立离退休待遇的定期调整机制。由于电力行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首次调整的幅度不能太高,要适当考虑89年底前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数偏低的因素。
  4.进一步理顺各类人员工资关系
  根据两年来电力企业“三改”的实践,调整工资标准应进一步向生产一线倾斜,向电力生产运行岗位倾斜,要适当缩小岗位工资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倍数。
  5.工资增长要紧紧和经济效益相联系
  部颁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作为行业指导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分设三个档次,供各电力企业依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工资基金承受能力选用。
  6.保持工资标准的统一性
  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和内部配套改革的现状,企业自行确定工资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各单位原则上都应按本通知印发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执行,不要随意自行确定提高工资标准水平。企业自行确定的工资标准高出部颁标准部分视为奖金。
  7.建立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
  部将根据职工生活物价指数变动、各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电力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指导性工资标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初期工资待遇
  各类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新录用人员和接收各类学校毕业生,其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的临时工资待遇,由各网、省局依据现行国家政策,参照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正式上岗后,按其所上岗位经过考试考核按部颁工资标准确定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2.关于复转军人的工资待遇
  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其初期工资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一年后,按实际所上岗位以及岗位技能考试考核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一时不能明确岗位和技能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试岗工资或临时工资等办法,妥善处理好复转军人的工资问题。
  3.关于调动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
  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一律由调入单位重新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确定。
  4.关于离退休职工离退休金的计发基数
  在电力行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完成技能工资入轨运行,并执行了调整后的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中的岗位工资,仍按原部颁32元起点的岗位工资标准计算;技能工资按照入轨运行清理核定后的72元起点的技能工资标准计算;工龄工资按每满一年一元计算。其他问题仍按人工〔1992〕84号文规定办理。企业自行提高工资标准高于本规定的部分一律不得做为计发基数,已经带走的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适当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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