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19日 电建[1995]36号)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
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起草说明
一、目的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
(一)国发[1992]41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三)国务院批转的电力部主要职责有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通过贯彻原能源部1990年5月颁发的《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在总结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今年全国电力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作出了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的决定。会后,广泛收集了意见,经1994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全国各质监中心站代表参加的“修编会”上进行了认真讨论,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报批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