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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国务院授予电力部行业管理的职能,扩大了受监工程项目范围,明确了对需并入电网的工程项目,必须接受监督;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精神,对质监机构职责有所扩大;
  (三)根据质监机构职责,在其权限方面作了相应修改。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 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 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电力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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