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二)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站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三)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三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三)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五)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六)审核全国火电、送变电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十条 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总站备案;
(二)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中心总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及年度质监工作计划、总结;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参加启动验收及竣工验收,对工程总体质量作出评价意见;
(四)组织、管理、考核所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五)参加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
(六)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监督、抽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七)仲裁有关质量争端,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总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