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核受监范围的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质量监督站受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核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三)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四)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五)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到现场的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六)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权限如下:
(一)在资质核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拨款;
(五)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支持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各级质量管理人员、质量检测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对阻碍其正常工作或打击报复者,有权提请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测
第十四条 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为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各网、省局的电力试验研究所(院)或电力调试所可作为该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十五条 质量检测中心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承担工程的质量检测和试验工作及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二)参与有关工程所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检测和技术审定;
(三)培训检测人员,总结交流检测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