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用电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电安生[1995]288号)
电力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于1995年4月17日至4月1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全国计划用电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强化用电管理,并通过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行政的手段,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稳定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电质量,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对电力日益增长的需求,开创计划用电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两委一部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由两委一部提出并经会议讨论修改的《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意见》和《技术限电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如文
附件: 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意见
(1995年5月)
1980年,我国在河南郑州,平顶山试点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取得调整用电负荷的初步效果。1985年,国务院以国发[1985]72号文批转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国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试行了峰谷分时电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实行范围很小,在调峰方面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引起用电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高峰电力需求急剧增加,峰谷差明显拉大,电网负荷率逐年下降,高峰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削峰填谷,来缓解高峰缺电,已势在必行。
为促使峰谷分时电价在全国切实、有效、全面地推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峰谷分时电价是一种深化电价结构改革,用经济办法调节需求的有效措施。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削峰填谷,转移高峰需求,多用低谷电力,缓解高峰供需矛盾。用户增加低谷用电,可减少电费支出,电网转移高峰负荷后,可减少或推迟电源开发的投入或进度。这项制度推行得好,对用户、电力部门和社会都有益无弊。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部门要提高全面推行分时电价的自觉性,要把它作为深化电力经营改革,实行商业化运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供需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有效、全面地推行好峰谷分时电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