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等试行办法的通知

  20.应计交的税费计算是否正确;应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全部作了抵扣。
  21.利润计算是否真实;对外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宽严适度,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并认真听取意见,经反复核实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有争议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听取意见,核清事实,报主管领导进行协调;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难以确定的,应及时向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经审计作出处理决定的问题,应在报表报出前执行,并纠正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签证结束后,应写出审计报告,附上财务部门对审计签证的意见。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准备工作及审计签证工作简况。
  2.所报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
  3.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基本评价。
  4.审计纠正处理的主要问题。
  5.本次审签中有哪些问题界限不明确,需经研究。财务部门对已处理问题的意见。
  6.有哪些问题还未解决,要留作下一步进行重点审计或审计调查的。
  7.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接到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签证报告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对提出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凡属正确的意见,应指令基层对决算作出修改;凡尚需进一步查证的,应要求限期完成,专案上报处理。

第六章 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质量和审签工作的顺利进行,凡与财务决算编报有关文件、规定、资料及上级下发的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规定,应送审计部门一份。
  本单位的年终决算会议及有关决算编制的研究、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帐项清理、检查等工作,应有审计部门参加或参与。
  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供帐簿、凭证、报表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送达的决算报告应抓紧组织审计,应审不审,借故拖延,影响决算上报时间,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敷衍签证的,经查实后应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电力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电力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经营成果的审计监督,完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的企业以产品销售为主的所有经营性收入,以产品生产、加工制造和营销业务为主的各项经营性支出,核算财务成果的全部经营业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实行审计责任制,电力集团、省(区、市)电力公司、基层生产企业的各级审计机构对本级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审计机构对指定的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审计,也可以对所属企业直接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实施审计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的财政法规;电力行业的行政法规和财会制度;企业适用的省级政府和实行计划单列的电力集团制定的有关财税物价政策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计事项,是对企业经营业务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应遵循的执法原则是:
  (一)政策性原则。以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电力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核算办法为审计依据,按政策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客观性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要联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经济活动与市场经济环境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
  (三)建设性原则。通过审计监督,督促企业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既纠正问题,又促进管理。
  第六条 执行本办法应遵循的审计操作规则是:
  (一)按审计程序办事。
  1.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通知书,做好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业务核算统计材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根据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认为有关的审计事项作出审计工作记录。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