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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加强电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9日)废止

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11月10日 能源部[1988]213号)


  为适应当前电力系统不断发展和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把电网建设好,管理好,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我部于一九八八年十月在贵阳市召开了“电网工作座谈会”,与会代表对《若干规定》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修改审定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各部门认真执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电力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

附: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深化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加强电网管理,强化电网统一调度,严肃调度纪律,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科研试验等部门以及接入电网的一切集资、合资、外资部门和地方建设的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电网等均应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电网规划设计和基本建设

  第3条 各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电力局(公司)应按能源部要求组织编报所在的电网发展规划和通讯、调度自动化规划。跨省电网由联合公司负责归口编报。
  第4条 电网发展规划及通信,调度自动化规划,必须执行部颁发的《电力系统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和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第5条 凡要接入电网运行的各类公用事业,企业自备电源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相应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和通信等二次系统设施。
  第6条 电网发展规划设计,大中型电厂接入电网设计及跨大区(省)电力系统联网线路规划设计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商有关单位,安排,协调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电网调度自动化、通信由各公司调度部门会同设计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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