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通信系统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电力指挥和信息传递通道的畅通,为调度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监视手段。
下级调度所、有关厂、站必须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要求传送实时远动信息。实时信息的内容及数量由调度部门根据需要逐级确定下达。
第15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发生电网事故,各网、省局应按原水电部颁发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部安全环保司和电力调度通信局。电网重大事故发生后要立即以电话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6条 为了保证电能质量,各网局、省局(公司)应根据本网情况制定负荷控制奖惩条例。对严格控制负荷,按计划用电的调度和用电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严禁提高或降低周波运行,违反上述规定而构成电网周波事故时,不仅要追究调度事故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发电厂和用电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17条 网局,省局要切实抓好发供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对新投产的大、中型机组要明确责任,抓好满发,稳发。对水力的合理运用要加强责任制。必须按计划严格控制水库水位。
第18条 对电力调度有关专业人员,如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远动和自动化(计算机)专业人员,各级领导要注意保持其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动他们的工作。
第四章 计划用电管理
第19条 各级计划用电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1987]25号文,即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
第20条 各级用电主管部门要加强计划用电工作的领导,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对超计划分配指标多用电造成电网低周波事故或周波合格率低于规定要求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及计划用电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21条 各级电网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配合地方计经委安排好本地区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的用电,各部门都不准超分、超用。当电网因特殊重大原因不能按计划供电时,重点企业与地方用电指标原则上按相同比例减少。
第22条 各级电网计划用电管理部门要与调度部门密切合作,做好计划用电工作。调度值班人员要负责对各省、市电力,电量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计划用电部门要制定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超指标(电力,电量)拉闸序位表报有关领导并交调度人员掌握执行(如不报此序位表调度可按事故拉闸序位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