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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颁发《关于加强电力系统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23条 在月度计划执行中,由于电网发生异常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减用电指标时,由各局调度人员负责通知计划用电部门调整用电计划(重点与地方用电指标调整原则同21条),各省、市必须按调整后的指标用电。当电量有可能补足时,用电计划也要相应调整。
  第24条 电力调度部门对超计划用电单位(地区)发出警告后,该单位,地区仍超计划(电力、电量)用电,调度部门在通知计划用电部门后有权向该地区停止供电。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超计划用电单位或地区自行负责。

第五章 调度纪律

  第25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领导和指挥。当发生拒绝执行调度命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其主管部门必须追究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调离原岗位,直至撤销行政领导职务,并由部通报全国。为严明调度纪律,部电力调度通信局,网、省局(公司)应不定期通报调度纪律检查情况。各网、省局(公司)所发通报要报部。
  第26条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规程行使调度权力。非电力调度指挥系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调度工作。调度值班人员对非调度系统的干预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
  第27条 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对所发布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下级调度和厂,站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调度命令(调度规程规定者除外),并要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和运行情况,不得隐瞒真相。
  第28条 凡调度管辖的设备,未经相应调度值班人员许可,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厂、站值班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改变运行方式(规程有规定者除外)。发电厂、跨区联络线及水库日计划曲线及水位,未经相应的调度值班人员许可,下级单位无权自行修改。
  第29条 在电力供需矛盾较大的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调度值班人员下令限电,下级调度值班人员和用电管理部门应迅速地按命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命令者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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