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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九章 非生产用能



  43.基层单位非生产用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节约使用。非生产用能(汽、水、电、煤、油等)的范围是:大修、技术改造工程、扩建工程、试验、厂外运输、附属工厂或副业、修配厂、综合利用、厂区照明,非生产办公室和生活区等。
  44.各单位应制定非生产用能的管理制度,加强非生产用能的计量管理和核算。生活用能应一律收费。
  45.生活采暖应使用热水采暖。凡用蒸汽采暖的地方,应限期改为热水采暖。

第十章 技术进步



  46.加速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是节能的主要途径,各单位都应有计划地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工作,广泛地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依靠技术进步取,得效益。
  47.对已经成熟的节能技术措施,应积极推广应用。要制定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推广节能技术措施,淘汰国家公布的高能耗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48.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和扣留用的生产基金中支出。对重点耗能企业,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安排资金。使用折旧基金应不小于企业提取的折旧资金的20%。

第十一章 奖惩



  49.思想政治工作是推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主要手段,对节能工作采取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50.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对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推广节能技术措施有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不同的范围内给以表彰;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节能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51.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1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对节约煤、油、水、电实行省煤节电奖。
  52.节约煤、油、水、电等各项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各级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用好节能奖金,主要发给与节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各级节能管理机构都应预留节能奖总额的20%以上作为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基金。
  53.省煤节电奖按定额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供电煤耗率和供电线损率定额,由部核定。网局、省局都应对下属的发供电单位核定供电煤耗率、线损率及水能利用率,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奖励办法。
  54.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其多耗的能源应于下年度节能量中扣除,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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