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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
 等级标准(试行本)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 能源电[1989]230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发、供电行业和电力施工行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部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于一九八八年下半年邀请电管局、省电力局及部分电力企业的代表,在调研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水电部[1988]水电生字第13号文颁发的《发、供电企业升级标准(试行)》和[1988]水电基字第21号文颁
发的《国家级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标准(试行)》进行了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制订出如下标准和办法:
  一、《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本)》;
  二、《发、供电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本)》;
  三、《火力发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
  四、《水力发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
  五、《供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
  六、《火电、送变电施工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本)》。
  经审查通过,现批准颁发试行。原[1988]水电生字第13号文颁发的《发、供电企业升级标准(试行)》和[1988]水电基字第21号文颁发的《国家级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标准(试行)》同时作废。

附一:      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评、审定工作,统一程序和要求,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电力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级企业的申报
  1.申报国家级企业,其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全部达到部颁电力行业国家级企业标准;在考核年度内和申报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企业管理工作达到部颁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不得申报。
  2.凡自检达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电力企业,可向企业主管局(公司)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局(公司)考评并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后,向能源部加强电力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推荐。
  3.申报国家级企业的文件应有,
  (1)填报统一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一式八份。
  (2)申报国家级企业的综合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主管局推荐报告(附对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意见);
  企业三项考核指标的自检报告(附考核年度的指标计算依据和有关表报);
  企业管理工作的自检报告;
  其它有关材料和单项管理合格证件的复制件。
  综合材料装订成册,尺寸与《国家级企业申报表》一致(申报表不装订)。
  (二)国家级企业的考评
  4.国家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包括对企业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和安全的考核;对企业管理工作的考查。
  5.国家级企业的考核,主要是确认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三项指标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等级按三项指标中达到较低等级项评定。
  6.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的考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和部颁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进行。考查内容:(1)领导班子建设和实行厂长负责制的情况;(2)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是考查人员、设备事故,安全规程贯彻执行情况;同时考查文明生产,厂容、厂貌,劳动纪律;(3)考查企业升级规划、目标、措施;(4)考查各项指标的保证体系。重点是现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标准化、计量,定额,质量保证体系、档案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责任制和教育培训;(5)检查班组建设和班组长培训情况;(6)考查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教育,优质服务,企业精神。对考查结果要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升级。
  7.国家级企业的考评工作由主管局(公司)负责,同时征求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8.各主管局(公司)对升级企业的考评工作,应利用有关专业部门的表报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资料进行考评。在考查管理工作时,不要附加其它考核指标,不准乱“搭车”冲淡对三项指标的考核。必要时可派专业人员到企业复核。考评人员的组成要少而精。
  考评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遵守《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不以权谋私。要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
  (三)国家级企业的审批
  9.国家特级企业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一级、国家二级企业由能源部加强电力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10.国家级企业的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主管局(公司)根据统一部署,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考评后,向能源部加强电力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推荐。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公布一次进入国家级企业的名单。
  (四)其它
  11.国家级企业不搞“终身制”。各主管局(公司)每年定期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称号的企业复核一次。发现未能保持所处等级标准的,要及时通报,限期扭转,到期考核仍达不到标准的,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原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撤销称号,收回证书。
  12.发现弄虚作假者,在申报过程中的,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审批部门撤销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3.本办法适用于电力行业所有企业。

附二:     发、供电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发、供电企业的实际,特提出发、供电国家级企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为综合评价企业管理的依据。综合评价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升级。
  (一)认真贯彻《企业法》,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党政职能分开,理顺了党、政、工三者的关系,有一个改革开拓,团结协作的领导班子。
  (二)结合深化改革制订企业发展战略、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的中、长期规划,并按规划付诸实施。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推行企业管理现代化,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应用现代化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建立起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节能降耗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劳动人事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取得显著成效。
  (四)企业管理基础工作先进、健全、扎实、严格贯彻实施。
  标准化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起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系统。
  计量工作:认真贯彻“计量法”,加强计量工作,建立了科学的计量网络图,实行了计量统一管理,计量器具配备率、检测率、周捡率满足企业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定额管理:有系统的定额管理办法,各项定额完善、先进、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
  信息管理:有完善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台帐、统计表报、档案、图纸、资料等齐全、准确、及时,管理科学。
  普及计算机在管理上的应用。国家特级企业应建立起完善而有效的综合性计算机应用系统;国家一级企业应初步建立相对完整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国家二级企业应完成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在主要管理职能方面实行计算机管理。
  教育培训:按照国务院和部的要求,认真制订和执行培训教育计划,搞好教育培训机构,充实办学条件,狠抓教育质量,加强管理工作,以岗位培训为重点,通过各种办学形式和渠道,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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