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进行国家级企业等级评定
(二)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文件《关于
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全企管[1987]3号文件《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标准,结合水力发电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三)等级划分考核指标
1.国家级企业等级按安全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项指标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三个等级。国家级企业必须同时全部达到相应等级的三项指标。
2.安全质量标准
(1)安全质量指标列于表1
表4―1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特大事故及本企业责任的生产设│ 次 │ 0 │ 0 │ 0 │
│备重大事故 │ │ │ │ │
├──────────────┼────┼────┼────┼──────┤
│大坝安全批价 │ │正常坝 │ 正常坝 │已安排补强加│
│ │ │ │ │固的病坝 │
├──────────────┼────┼────┼────┼──────┤
│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 │ % │ 待定 │ 待定 │ ≥102 │
└──────────────┴────┴────┴────┴──────┘
(2)特大事故及本企业责任的生产设备重大事故按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SD168―85)考核。
人身安全指标和无伤亡人员的非生产设备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分别按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劳动人事部全企管[1988]1号文件《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第
二条和第
三条规定执行。
(3)水电站大坝安全状态评价,分险坝、病坝、正常坝三级,按能源部[1988]能源电字37号文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安全鉴定后确认。
(4)等效可用系数定额完成率
等效可用系数的统计计算,按原水利电力部《发电设备可靠性,可用率统计评价暂行办法》执行。
等效可用系数考核基础值及调整系数P值列于表2
表4―2
┌───────┬──────┬───────────┬───────┐
│ 水轮机型式 │等效可用系数│ 条件 │ P │
│ │考核基础值%│ │ │
├───────┼──────┼───────────┼───────┤
│ │ │ D1≥5.5m │ 0.995 │
│混流式及 │ │ 4.1m≤D1<5.5m │ 1.000 │
│轴流定桨式 │ 89.5 │ D1<4.1m │ 1.005 │
│ │ │ 泥沙磨损严重 │ 0.975 │
│ │ │ Hp≥200m │ 0.980 │
│ │ │ 100m≤Hp<200m │ 0.995 │
├───────┼──────┼───────────┼───────┤
│ │ │ D1>8.Om │ 0.995 │
│ 轴流转桨式 │ 98 │ 5.5m≤D1≤8.0m │ 1.000 │
│ │ │ D1<5.5m │ 1.005 │
│ │ │ 泥沙磨损严重 │ 0.975 │
├───────┼──────┼───────────┼───────┤
│ 冲击式 │ 87.5 │ 泥沙磨损严重 │ 1.000 │
│ │ │ │ 0.975 │
└───────┴──────┴───────────┴───────┘
注:1.D1为水轮机转轮标称直径;
2.Hp为水轮机设计水头;
3.水轮机过流部件受泥沙磨损严重的水电厂是指:刘家峡、八盘峡、盐锅峡、青铜峡、三门峡、葛洲坝、龚嘴、映秀湾、渔子溪一级、二级、天桥、大寨、以礼河三级、四级、南桠河三级、绿恐怕河水电厂(站)
4.符合条件两个及以上的水轮机,调整系数P值可以连乘。
当年有重大更新改造项目的机组扩大性大修或全厂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下的水电厂有机组大修时,其考核期可为2年。
新投产的发电设备经第一次大修正式投运后列入考核期。
3.物质消耗指标
(1)物质消耗指标考核水能利用提高率
(2)水能利用提高率指标列于表3
表4―3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水能利用提高率 │ % │ 待定 │ 待定 │ ≥2 │
└─────────┴────┴────┴────┴────┘
――年实际发电量;
――按当年实际来水量核定,执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站增发电量考核办法》(扣除经网、省局核定的因调度原因使电厂减发的电量)
4.经济效益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考核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
(2)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指标列于表4
表4―4
┌────────────┬────┬────┬────┬────┐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全员劳动生产率定额完成率│ % │ 待定 │ 待定 │ ≥108 │
└────────────┴────┴────┴────┴────┘
不变价格=50.8元/千千瓦时
职工平均人数:年阳工平均人数扣除在第三产业开工资的年平均人数。
定员人数:暂按[87]劳组字第12号和电生水字第50号文规定核定。
(四)本标准准解释权属能源部加强电力企业管理领导小组
附五: 供电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企业进行国家级企业等级评定。
(二)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1号文件《关于
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委全企管 [1987]3号文件《关于企业升级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标准,结合供电企业实际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