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核指标说明
(1)工程质量考核指标
①分项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优良的评定依据:
(a)火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以原水电部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为依据,按分项工程考核。
(b)变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以原水电部颁发的《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试行)》为依据,按其第二章“工程质量验评
范围”划分的分项工程考核。
(c)送电工程以原水电部颁发的《架空送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级标准(试行)》为依据,按下表规定的“验收项目”及单位划分分项工程,例如杆塔基础以每一基为一个分项工程,其余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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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验 收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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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现场浇制铁塔基础(包括拉线基础)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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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预制装配式铁塔基础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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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岩石铁塔基础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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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特种杆塔基础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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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铁塔组立(包括拉线)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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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混凝土电杆组立(包括拉线基础及拉线)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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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导、地线展放 │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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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导、地线直线连接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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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紧线 │ 耐张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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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附件安装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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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接地安置 │ 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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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指标(建筑企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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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质量水平 │ 优良 │ 优良(一) │ 一般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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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强度等级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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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 1 │ò(N/平 │≤3.5│≤4.0│≤4.0│≤5.0│《4.5│≤5.5│>4.5│>5.5│
│ │ │方毫米) │ │ │ │ │ │ │ │ │
│标准├──┼────┼───┴───┼───┴───┼───┴───┼───┴───┤
│ │ 2 │ P(%) │ ≥95 │ ≥90 │ >85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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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式中,N:统计周期内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试件组数,N≥25(N〉25统计周期一般可取三个月):
统计周期内第i组混凝土试件强度(N/平方毫米)
统计周期内N组混凝土试件强度的平均值(N/平方毫米):
P:统计周期内试块强度》要求强度等级的百分率(%):
N0:统计周期内试块强度不低于规定要求强度等级的组数。
(a)上述指标系以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确定的,但根据当前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混凝土管理现状,在等级标准中增加一个过渡级“优良(一)”。
(b)确定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等级时,考核年度内生产的全部混凝土中,必须有70%及以上的混凝土达到企业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值:其余30%的混凝土应达到比相应等级低一档的指标值。
③可调小时
可调小时=运行小时+备用小时
(a)考核对象为:考核年度推前二年至申报期限间投产满一年纳入网内的机组。
(b)可调小时自机组进行试生产之日起算,以网、省局(公司)统计资料为准。
(c)指标数值适用于国,内外定型配套机组。
(d)考核时应注意分析由于施工原因而对可调小时的影响情况。
(2)物资消耗考核指标
①材料成本降低率(%)
(a)工程成本中的材料费,其预算值与实际值均按申报年度与上年度合计后两年的平均值计算。
(b)安装成套进口机组中有进口材料的,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只考虑国内材料部分。
(3)经济效益考核指标
①工期
(a)火电工程工期定额以1988年能源部制订的《火电建设项目工期定额》为准。《火电建设项目工期定额》颁发前,仍以《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为依据。
同时进行两台不同容量机组施工的,按其中容量大的机组进行考核。
同时进行两台同容量机组施工的,如在同一个工地的,按1号机组主厂房开工至2号机组移交生产的总工期进行考核,也可分别考核;不在同一工地的,两台均应达到定额工期要求,并取其中一台考核其提前量。
(b)送变电工程定额工期以能源部制定的《输变电工程建设工期定额(讨论修改稿)》为准。
(a)利润总额指本企业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原法定利润的口径及工程成本降低额)、产品销售利润、作业销售利润、材料销售利润、其他利润收入的总和,加(减)营业收入(支出)、(营业外支出中剔出属社会性支出的子弟学校费用)并扣除工资含量包干结余。
(b)全部固定资产净值指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封存固定资产、土地等的总和,扣除已提折旧总额后的剩余价值。
(c)定额流动资金指企业运用于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零星辅助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材料、未完施工、在产品、待摊费用、产成品、应收工程款(含拖欠工程款)、备用金、超储积压物资、待处理流动资金损失等项目上的流动资金。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年)
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依照国家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的规定计算。
④ 人均利润(元/人)
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与全员劳动生产率中的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相同。
3.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因工千人死亡率不得超过0.2‰,企业达到三项考核指标但安全达不到本条要求,不能申报国家级企业。
年度因工死亡职工人数
因工千人死亡率=-------------×1000‰
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1)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同5.3.3中的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但职工范围按照能源部基工[1888]1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