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挂钩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中的基本工资部分按照原渠道分别在企业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和福利基金等项目列支;新增效益工资按基本工资和奖金在工资总额基数中的比例分别在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福利基金和留利中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6.实行工资总额同售电量挂钩的企业不交纳奖金税,工资总额增长超过规定幅度时,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八、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及增长工资总额的使用
1.挂钩增长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除用于增加人员的工资外,在保证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占适当比例的前提下,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部分,应结合建立正常的升级制度,可按每年升级面不超过30%掌握安排。直属企业的调资方案,包括增资指标的使用情况,必须报部备案。
2.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内部可以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如结构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级工资等。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在加强质量管理和定额。消耗管理工作的同时,应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和定额工资制。
3.对职工个人的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适当提高一线生产人员的工资待遇,坚决克服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职工调资升级,应进行必要的技术业务考核,促进职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九、实施方案的审批程序
1.部直属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的工资挂钩方案和内部的工资挂钩方案,机械局所属修造企业的工资挂钩方案,由主管局制定下达,报部备案。
2.所属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在部下达的工资计划内,由主管局核定。
十、加强领导和监督
实行工资总额同售电量挂钩浮动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办法,是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制度和自我约束机制,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不正当行为,如发现并查实,要严肃处理,除扣回多提取的工资外,要处以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企业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十一、本办法自1988年起实施。
十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能源部人事劳动司。
表1 一九八 年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工资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