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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开发中型水电的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开发中型水电的办法》的通知
 (1989年5月19日 能源水电[1989]482号)


  《关于加快开发中型水电的办法》(讨论稿),曾在今年一月由国家计委和我部共同召开 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会后又广泛征求了意见,经修改,现正式印发。在实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       关于加快开发中型水电的办法


  为了缓解能源和电力的供需矛盾,加快水力资源的开发,在加快、在建的大型水电站建设的同时,拟于近期在缺乏煤炭资源而又有水力资源的地区加快建设一批具有工期短、见效快、投资省、技术简单、库区淹没损失较少、指标优越的中型水电站。这是我国2000年前新增电力规划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建设中型水电站符合国务院制订的产业政策,集资建设可以调动各方办电积极性,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内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有利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
  (一)建设体制:中型水电站按谁投资、谁用电、准得利的原则,一般以地方投资为主,列为地方项目,纳入省(市,自治区)的建设计划,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建设,部门、地方、企业可以入股,亦可贷款,产权归入股者。
  (二)中型水电的规划,必须符合电站所在河流的流域规划要求,并纳入各地电力部门的电力规划。
  (三)经营管理:集资单位可以组成董事会或管委会(统称业主),业主可直接组织经营机构,自行运行管理:也可由业主委托电力部门或其它有资格的机构管理,签订合同,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各负其责;也可组成中小流域或地区性的水电开发公司,统筹管理电站的建设、经营。如电站并入电网运行,必须与电网主管部门签订售电合同,电站不论由谁运行管理,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确保安全运行。应在保证投资者合理利益的前提下,争取最优经济效益。在大电网复盖:不到的区域,中型水电站可直接向用户供电。
  (四)资金筹集:以地方基建基金为主,按电量征收每千瓦时电2分线的电力建设基金,优先用于水电建设(包括前期工作)。可吸收各地用电企业资金、各地电力部门的自有资金、国家能源投资公司的国家建设基金、有综合效益的投资分摊入股,地方土地占用和水库淹没损失抵押入股、华能集团入股。水电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入股、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入股、设备制造厂家设备入股、银行贷款以及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通过银行发放股票或债券等。在省内有创汇及还汇能力的前提下,可自借自还使用外资,纳入国家使用外资总计划。
  (五)关于电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72号和[1985]72号文《关于印发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新建中型水电站应实行独立核算,执行季节和峰谷差别电价。引进市场机制核定电价,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使电站具有还贷能力及自我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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