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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9.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组织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上级颁发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施工措施等。
  2.做好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交底工作。负责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做好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3.协助班(组)长检查本班(组)施工作业点的安全措施及所用工器具、机械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的完好情况。检查和纠正违章作业。
  4.参加本班(组)的事故(包括未遂事故)调查。协助班 (组)长及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十九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思想,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认真的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作业前检查工作现场,做好安全施工措施,以确保个人施工安全和不影响他人安全作业。下班前认真清理现场。
  5.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施工设施,不乱拆乱动。
  6.认真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的建议,积极参加改善安全施工的技术革新活动,帮助新工人增加安全施工知识和提高操作水平。
  7.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施工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8.发生人身事故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分析事故时应如实反映情况,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
  1.施工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前提,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负责文明施工的管理、检查、验评和总结工作。
  2.技术部门对威胁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影响身体健康的重大问题应列入科研计划,定期解决。在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新的工器具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对属本公司自身基建的新建、改建、扩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标准、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
  3.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安排施工计划时,应按基建程序和生产的客观规律组织均衡施工。必须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列入年度施工计划中,并付诸实施。
  与分包单位(包括农建包工队)签订用工合同之前,必须会同安监部门审查其安全施工资格,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内容。
  4.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应确保施工机具的完好、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性能试验;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机操工的教育、考试;负责施工机械、施工机具的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及报告工作。
  5.保卫部门应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参加安全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6.劳动工资部门应经常了解施工现场的劳动条件,解决劳保制度及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对新工人或临时参加施工的其他人员进行入厂一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不得分配工作;签订的用工协议应符合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参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7.物资供应部门应做好安全工具,器具的供应,保管和定期检验,试验工作。
  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医务部门负责组织职工的健康检查;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工作,并负责鉴定伤情;做好防暑降温的药物供应。
  9.教育培训部门应把安全施工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的内容;进行全员技术考核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考核。负责组织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10.财务部门应按已批准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供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应按上级规定提供安全奖金。
  11.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部门应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定期检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在企业行政正职直接领导下工作。
  2.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公司)的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专人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3.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应按本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五人,并应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4.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5.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忠于职守。
  6.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7.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应享受施工现场生产人员的待遇。其考核、任免和调动应征得隶属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同意。
  8.安全监察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手段和配备必要的监察工具,如安全监察用交通工具,录音设备,照相、摄像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监察工作。
  2.汇总和审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3.督促、检查基层单位的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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