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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业会议,总结、交流、推广安全施工方面的经验,研究业务工作。
  5.编制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负责检查基层单位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6.参加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项目、特殊作业及危险作业等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工作。
  7.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督促和协助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报有关领导及时处理。
  8.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和参加各种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关安全技术监测、检验与鉴定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
  11.认真贯彻落实对包工队、计划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办法。参加对包工队的承包资格审查。
  1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奖惩办法。督促和检查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执行。
  13.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事故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按期实现。
  14.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现场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协助公司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汇编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3.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查;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职工进行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发证工作。负责对新工人入厂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和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事,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
  6.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经批准后督促执行。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7.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的工作会议。检查、指导工地的安全活动。
  8.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及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监督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及清凉饮料的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
  9.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协助领导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10.认真贯彻落实对外包工、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承发包工程中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1.制定和实施安全员业务培训计划。提出工地专职安全员人选的调整意见。审批班(组)兼职安全员的人选。
  12.参加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并负责按时上报。
  13.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14.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在工地主任和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参加和督促有关人员作好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3.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督促做好安全施工设施;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或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
  4.对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作业的施工,亲临现场检查,指导。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安全日活动;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和新工人入厂的二级安全教育。
  6.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定期检验和鉴定工作。
  7.及时总结和交流安全施工经验:有权提出对安全施工的优秀班(组)和个人进行奖励。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及上报。
  第二十五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安全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
  2.协助班(组)长搞好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活动。有权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
  3.经常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施工人员做好安全设施和保持工器具的完好。
  4.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5.参加工地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协助班(组)长认真进行整改。
  6.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 建设单位安全施工职责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技人员,负责协调,管理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二十九条 组织制定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则及实施措施。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经济制约措施。
  第三十条 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施工资格和施工组织总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顺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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