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局(电力公司包括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每年不少于二次:
3.现场性公司每季一次;
4.工地每月至少一次。
检查,包括普遍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检查提纲 (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做好记录和验评工作。
第五十条 安全检查必须由负责组织检查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派人参加。
第五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
查制度——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名称见附录1、2)是否齐全,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是否落实;
查管理——查安全目标管理,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交底和贯彻执行;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查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包括数量和素质),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
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制,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二条 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作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安全检查应尽可能采用科学检测手段,用数据说话。
第五十三条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并分送有关单位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的领导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上级备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
第八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六条 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局(电力公司)应每年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五十七条 电力建设公司(局、总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本单位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措施、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 现场性公司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公司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根据“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生产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 工地必须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的安全活动。
班(组)必须坚持开好班前会。在布置、小结施工任务的同时,做好安全施工交底和交接班手续。
第六十条 现场性公司的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工作。
第六十一条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派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九章 包工队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施工企业(发包单位)对包工队(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包工队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六十四条 施工企业招用包工队必须由本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审查其安全施工资格。
严禁招用未经安全施工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包工队。
第六十五条 包工队安全施工资格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格证书;
2.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4.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包工队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包工队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5.保证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机具、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6.安全施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