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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十六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否则,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工伤事故,发包方的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包工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单位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的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 开工前,包工队必须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受教育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参加施工。
  补增或调换人员(或工种)必须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应协助包工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安全施工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包工队的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报告本队的隶属上级外,并应及时报告发包单位。
  第七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包工队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应由包工队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十三条 对包工队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发包单位应预扣包工队(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50%。
  包工队必须为本队施工人员配备上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对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做出显著成效的包工队,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 包工队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施工的条款,经劝阻无效,发包单位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及报告

  第七十五条 施工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七十六条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企业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受伤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种、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原因)用快速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同时报当地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概况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报能源部基建司。事故单位应在48小时内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半个月内报出《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七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各级负责人应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亲临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等单位派人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七十八条 人身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
  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事故。
  2.重伤事故:
  符合(60)中劳护字第56号通知《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规定的事故。
  3.群伤事故:
  一次受伤三人及三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一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亡一人和重伤一人以上或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七十九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责任者,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事故的领导责任者;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人,为次要责任者。
  第八十条 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依据: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为主要责任者: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决定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
  2.无视安全监察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施工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或超负荷运行,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6.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际标准,采购、供应部门的领导负主要责任;
  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要求的人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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