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前期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25日 能源安保[1989]993号)
原水电部颁发的《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已两年多。这个文件对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目前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上出现了一些需要调整和解决的新问题。为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部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审议会修改,现在正式颁发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和原国家经委颁发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
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按原水电部颁发的《
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进行。
第四条 装机容量五万千瓦(供热机组二万五千千瓦)及以下的火电厂、地处农村平原地区,大气扩散条件较好及厂址附近其他工业污染影响较小的火电建设项目,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按[86]国环字第003号文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填报。
第五条 投资额为二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须由建设单位通过主管电力局(电管局、公司)报送国家环保局,同时抄报能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