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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关于印发《交通系统工程
 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91]工监字214号)


各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切实作好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工作,现将《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九日

      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交通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部属港口、水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由部负责;部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下属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颁证工作。
  第三条 部考核评审、评议机构
  (一)成立部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考核初评结果审定工作。
  (二)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初评工作由部工程管理司主持,并邀请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参加,组成考核评议组。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自我检评,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向我司提出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申请(申请应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申请报告、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考核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表各一式二份)。
  (二)我司根据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申请,统一制定考核计划,并发出考核通知。
  (三)各部管质量监督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考核的内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考核评议组的工作
  1、听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汇报。
  2、组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考试、考核、阅卷、评分。
  3、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检查有关资料。
  4、查看1-2项已竣工的受监工程,核查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的工程质量等级鉴定意见。
  5、听取当地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方面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评价。
  6、评议打分。
  7、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交换意见。填写考核评议组审查意见。
  8、将初评结果及有关材料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次质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考核合格标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本实施细则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共列四项十五条,总计100分,得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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