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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
 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5月12日)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附件:
             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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