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关于法规制定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轻工业部法规制定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轻工业法规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及轻工业部为领导和管理轻工业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外事等种类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轻工业部起草和制定的有关轻工业的法规包括:
(一)法律草案,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颁布;
(二)行政法规草案,报国务院审议发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轻工业部发布;
(三)行政规章,由我部单独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 轻工业部起草和制定的法规名称分为:
(一)法律草案,称“法”;
(二)行政法规草案,称“条例”、“规定”、“办法”;
(三)行政规章,称“规定”、“办法”。
对轻工业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轻工业某一项工作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为解释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所制定的更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轻工业经济建设的实际发出,为轻工业改革、开放和全面振兴服务;
(三)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面振兴轻工业的各项基本任务,参照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制定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轻工业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