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幼儿园工作规程》(发布日期:1996年3月9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废止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幼儿家长安心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入小学前。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二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其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动手能力,发展智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的情感,培养诚实、勇敢、好问、友爱、爱惜公物、不怕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萌发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
 第六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入园,应予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