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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园长除规程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此外,还应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幼儿园园长由设置者任命或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励;
  (五)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六)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之一。
  幼儿园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育纲要,结合本班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订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发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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