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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失效]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研究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设置者负责筹措。其经费标准,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其他幼儿园,由设置者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收费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手段,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营利性活动。
  特殊情况的临时性收费,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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