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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房产应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3.陈德聂(已故)之妻万月娥于1983年1月14日到原审上访称:陈德鑫是老大,当家,是个大家庭,在一起吃饭,兄弟赚的钱交给老大,浮桥头房子是老大手上买的,钱是大有成店里的。
  4.陈德淼陈述:鬼子投降后,我们又到南昌开店,四兄弟都在店里,老二不到一年就另外同我老表合伙在隔壁开粮行。又陈述:老二在安义开粮店,在大有成拿了一部分钱去,有时也从安义拿钱过来。我在大有成不拿工资。1949年12月19日“南昌市土产行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调查表”中记载大有成交易员是“陈德鑫、陈德淼”。
  5.陈庚金陈述:我是陈德鑫、陈德晶的妹妹,解放前没分家,解放后是各赚各的钱各吃各的,浮桥头房子是谁的钱买的,我年小,搞不清,我认为四兄弟都有份。
  6.高三妹之子陈宗煌(现名陈锐)从解放初期在部队“干部履历表”直至1965年“社教运动职工阶级登记表”上,一贯填写:“土改前是个大家庭”,家庭成员填写了3个叔叔的名字;在家庭经济状况栏内,填写:“土改前,南昌市有店2个,一是父亲和四叔经营的粮行,二是三叔经营的油盐店,安义有二叔的粮食代理行”,“大家庭是1951年分开生活的”。
  7.高三妹之女陈淑贞在1956年的自传中写“家庭成份工商业地主”,“1949年以前我家是个大家庭,家里有……3个叔叔”,“日本投降,回到南昌,一家人(父亲和叔叔、母亲)就经营以前的商店”。
  8.陈德鑫的表兄弟刘云珍证明:大有成房子是抗战胜利后买的,那时我在他隔壁开店,大有成是老大管,写他的名字。1948年陈德晶在安义与人开德丰粮店,也是陈德鑫大有成的钱,说是它的分店也可以,解放前兄弟在一起吃,未分家。大有成经济贡献大,老大应多得到点,我同意老大得2/3,老二得1/3。
  9.陈德晶开粮行的合伙人占美发证明:1948年陈德晶回家,要我帮他们兄弟的方便,回家建设家乡,在安义开德丰粮行,其资金由南昌结算,主要是为了赚钱,在安义开设网点,建设家乡,建房是按四兄弟安排,每人楼房一间。
  10.陈德晶之子陈宗煊1971年在自传中写:我父亲家庭出身工商业兼地主,解放前是大家庭,南昌有两栋房子,父亲四兄弟经商,开设大有成粮行及油盐店,大伯陈德鑫当家。
  11.陈家四兄弟同是工商业兼地主家庭出身,说明是共同生活未分家。高三妹及其子女否定此一事实。但有陈德鑫的老户口存根为证。
  致于高三妹及其子女称:购买争议店房有高三妹母亲的资助。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为证人刘云珍只说,陈德鑫开大有成店,其岳母可能帮了一把。陈德荣说,浮桥头房子是陈德鑫买的,钱可能其岳母帮助了点。陈雪英说,我听高三妹养母说过是她给了钱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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