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关于认真搞好烟叶收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认真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搞好烟叶收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烟叶收购工作有很大改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部分产烟区的烟叶收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不能严格执行烟叶的国家标准,任意提级提价,乱设收购站点,有的甚至掺杂使假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烟草专卖条例》和烟叶收购方面的有关政策,搞好烟叶收购和流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国务院发布的《
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未经制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也不得变相提价或降价”。各地烟叶收购站点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价格问题上做手脚,否则由物价管理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二、烟叶的国家标准是国家的一项技术法规,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抬级或压级收购,不得干预验级人员和烟叶收购部门执行国家标准。烟叶收购站点要将各种烟叶的标准公布于众,坚持按标准收购,对混级烟及掺杂使假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在收购烟叶工作中,凡不执行标准和价格政策的单位或验级人员,按其降级损失金额大小,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制裁。
三、要认真推行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制。各地烟叶收购单位要和农民签订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合同双方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烟农要在指定的收购站点卖烟,否则取消合同规定的农用物资的供应的扶持资金。收购站点要凭合同在上级划定的区域内定点收购,不得到其他区域抢购。卷烟厂不准到产区直接从收购站、烟贩和烟农手中收购烟叶,也不得接收非批准经营单位送交的烟叶。
扶持烟叶生产的化肥及其他生产投入一律不在收购期间兑现,收购工作全部结束后再凭生产合同与农民结算、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