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并已有相应资金来源渠道项目的支出(科学事业费不同于科技三项费用)。
4.国家科委直属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及其它事业业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从国家科委本级科学事业费预算中安排,不应占用科学事业费调节费。
5.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和财政部关于预决算管理的规定,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使用和下达,原则上应纳入各部门预算,并由部门负责编报决算,以便向财政部报账,核算支出。
6.要加强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的精神,节俭使用,控制支出,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7.遇有个别特殊问题需要解决时,需经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批准,必要时经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科学事业费调节费管理办法》关于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学事业费政策性支持、调节费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示范性、引导性经费。它有选择地主要支持国务院各部门科研机构在贯彻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决定中那些有改革高度、影响较大的科技工作。为推动科技体制的改革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三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贯彻择优和竞争的原则,每年经费的投向、数额,根据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由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安排的科技工作,可根据委领导的批示及各厅、司,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择优支持。每年分两次挑选拟支持的科技工作,经两次选择后的科技工作经费总额达不到年初预定的分配投向数额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值得当年支持的科技工作。
第四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不同于用于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也不同于行政经费和行政事业费,它主要用于国务院各部门下属科研事业单位机构为推动改革和转变机制创造条件和环境工作方面,不能用作我委厅司经常性工作的经费。
第五条 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用是我委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中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国务院各部门的年度科学事业费预算中。为便于统筹安排科学事业费预算,此项经费由条件财务司负责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发挥我委各厅、司和中心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二、科技工作的确定、批准程序
第六条 条件财务司每年四月底之前根据推动科技改革的进展和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厅司,酝酿提出当年政策性支持、调节费的安排的设想和几种可以供委领导参考的初步方案,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委主任审核,并在委常务会上提出当年政策性的支持、调节费的安排方案,由委常务会讨论确定当年此项经费的投向及其初步分配经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