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
有权对拆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函
(1989年7月4日 [1989]民他字第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9>民请字第1号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建设部和化工部的意见,我们认为: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单独编制城市规划的矿区行政管理部门,对拆迁纠纷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也可以根据其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阎兴文和黄祥荣是拆迁户,在他们拒不搬迁的情况下,开阳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1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以及开阳矿务局的申请,强制执行阎、黄搬迁并无不当。至于一些遗留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你院参考。
附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所经营商店被拆除一案
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1984年11月1日至3日,开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开阳磷矿矿务局(下称矿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将个体工商户阎兴文、黄祥荣(系夫妻)经营的“开阳中心综合商店”拆除。阎、黄不服,多次向省委和有关部门申诉。我院在处理该案时,由于对该案的认识和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特请示报告如下:
一、案件事实:
阎、黄经营的综合商店地处开阳县开阳磷矿矿区(靠近铁路中心站)。该店是1980年经铁路中心站站长同意修建的临时木房。1984年初,矿务局按照矿区规划,经省经委、省化工厅批准修建商业中心大楼(现已竣工),需将在规划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和其它建筑拆除,综合商店也属拆迁房。但阎、黄却以补偿、安置问题为由拒不迁让,矿务局多次做工作,并请开阳县工商局出面劝导都无济于事。同年7月26日,矿务局以整顿矿容、矿貌办公室的名义、发出《关于责令开阳中心综合商店退出非法占地、拆除非法建筑物的决定书》(下称《决定书》),阎、黄拒绝签收,仍不拆迁。1984年8月18日矿务局以综合商店侵占公地为由向开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请示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干预案件,应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法规进行调处”,县法院便以准予矿务局撤诉结案。矿务局旋即以《决定书》为依据,申请开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法院受理后对阎、黄说服动员无效。又于10月15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仍因补偿、安置问题各执己见未达成协议。县法院遂于10月20日贴出公告,限令阎、黄在10日内将商店拆除,但阎、黄到期仍不执行。县法院便于11月1日至2日邀请当地派出所、工商所及矿方人员参加,将商店内的存货登记造册后运至矿务局食品仓库封存,将商店拆除。执行拆除时,因阎、黄不在场,便通知其成年女儿黄阎(1966年6月1日生)到场,其女以不知父母的事而离开。强制执行后,县法院民庭庭长和其他3人于11月3日将存放货物仓库的钥匙和货物清单交与阎、黄的子女黄阎、黄汉兵。黄阎拒收,执行人当着黄阎之面将钥匙置放在桌子上。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