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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
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17日 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使用范围

 第二条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由于生产建设等原因需要外汇资金时,都可以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等所需外汇资金;
  (二)企业用于能源开发和利用,以及“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加工,补偿贸易)等所需外汇资金;
  (三)企业发展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科技、卫生等所需外汇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与申请

 第四条 贷款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二)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引进项目,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
  (三)项目必须纳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计划,并有完备的批准手续;
  (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产品适销对路,有出口创汇能力和还款能力;
  (五)国内配套设备和资金已落实。并具有进口物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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