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计算机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89年7月18日发布)
根据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达成的协议,为维护我国对外信誉,尊重国际惯例,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的计算机出口,现决定将计算机出口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89年8月1日起,对计算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指各类数字式计算机及有关专用设备,具体包括:
1.凡进口的整机、或进口散件装配的计算机、用电缆与主算机相接的外围及辅助设备。
2.我国生产的计算机、计算机外围及辅助设备。
届时,上述商品出口到任何国家、地区,无论其型号、数量、金额、贸易方式均需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三、出口单位凭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核发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见附表),向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单位需向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提交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
1.拟出口的主机和所配置的外围及辅助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生产、装配厂家名称、地址。
2.主要和外围设备、辅助设备中所含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进口价及在整机中所含比例(主机,用电缆与主机相联的外围及辅助设备分别计算)。
3.对外销售价格,收款方式,贸易方式,出运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