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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暂行)[失效]

  3.能提供相应金额外汇现汇保证金,或者外汇现汇的反担保,或外汇资产抵押品。如以外汇额度作为保证金或反担保时,还应提供等值人民币反担保。
  4.经我行或其它可靠机构进行咨询,受益人资信情况良好。
  5.申请人能提供我行的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时,须填制我行规定格式的《开具保函申请书》。
 第八条 《开具保函申请书》经我行批准后,申请人应与我行签订《外汇担保合同》。如有反担保人或外汇资产抵押品,还应同时向我行出具《外汇反担保函》或与我行签署《外汇资产抵押协议书》。

第四章 收费

 第九条 三资企业原则上按担保币种收取同种外币的担保费;国内企业可视具体情况,或收取外币担保费,或按当天外汇牌价卖出价折算成人员币收取担保费。
 第十条 我行开立的保函生效后,应按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按季收取担保费(不足一季度按一季度计收,每笔最低为人民币100元或等值外币)。保函展期或增额时应按费率加收费用;保函其它内容修改时,每次收取人民币50元或等值外币。

第五章 监督和执行

 第十一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后,申请人必须接受我行的检查监督,并按时提供有关报表资料,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要及时通知我行。当申请人签订其它合同可能影响我行的担保权益时,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十二条 保函生效后,如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修改原商务合同和保函的内容,包括保函金额、保函效期、担保责任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征得我行同意。否则,我行的担保责任将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受益人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时,我行的担保义务即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我行对外开立保函,只处理单据或证明,对其涉及的商务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我行在处理单据或证明时,对其真伪及邮递过程之遗失或延误均不负责。
 第十五条 当受益人在保函有效期内按保函的规定第一次要求我行履行担保义务并符合索偿条件时,我行无需事先征得申请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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