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停止执行)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
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8月15日)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经贸部同意对《通知》中执行时间及保函期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抽纱制品中的五种机绣品凭经贸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改为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二、海关接受保函的日期为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过期不再接受保函,并限定在三十天内结案。
对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
关于加强抽纱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抽纱品是我国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出口商品,是主要的创汇商品之一,在国际市场同类商品中居垄断地位。为此,国家将抽纱品列入一类出口商品,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近期以来,一些单位违反规定,以手绣制品冒称机绣制品,逃避许可证管理,或以“旅游纪念品”、“旅游贸易”的名义,蒙骗海关,以多种货运方式,低价出口抽纱品,直接影响了出口创汇。一些工艺品公司系统外的公司和企业放开经营机绣品,由于价格得不到统一管理,质量得不到保证,致使价格愈卖愈低,质量越做越差,严重冲击了抽纱品的主销市场。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传统出口商品的正常贸易,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增加对抽纱制品中的五种机绣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这五种机绣品是床单套(一条床单、两个枕套)、枕袋、盘垫、窗帘、台布。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
工艺品公司系统外业经经贸部批准的,确有机绣品进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基数内上缴国家外汇任务的公司出口上述五种机绣品,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审核出口合同、价格,代其到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经贸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87号文及海关总署(89)署监二字第107号《关于对入境旅游者购买旅游产品出境的规定》。国内旅游产品销售单位经营抽纱品,只搞零售,不得擅小批量订货。国外旅游者用自带外汇购买,自行携带出境的抽纱品,限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五套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