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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四、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对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15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第146条报复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刑法138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严禁对违法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按刑法162条包庇罪、窝藏罪的规定从重处罚;为犯罪分子隐匿、销毁罪证,出具或者制造伪证的,按刑法148条伪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坦白、检举立功的,也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七、本通告发布后,正在办理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自首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有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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