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
(1989年8月17日)
自1988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对清理整顿公司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明确有力,一些地方和部门犹豫观望,行动迟缓,再加上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干扰,清理整顿工作还远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了进一步把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抓紧、抓好、抓到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指导方针。公司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和必不可少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繁荣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几年来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不坚决,盲目提倡机关和事业单位“创收”,在流通领域中不顾条件不适应地成立了一大批公司,再加上法规不完善,管理和监督不力,导致了公司的发展过多过滥。一些公司经营混乱和实行脱离我国国情的高工资、高福利,少数人利用职权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和贿受贿,严重干扰了为政清廉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目前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这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坚决惩治腐败、振奋党心民心的一项重要措施,不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且是全国上下十分关注的政治问题。清理整顿公司,绝不是不要办公司,也不是否定公司在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而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变目前的混乱状况,更好地搞活经济,发展经济。由于各部门职责不同,各行各业差别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加上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深化,因此各地公司发展中过多过滥的程度不等,存在问题的大小也很不一样,情况比较复杂。在清理整顿工作中,中央国家机关要带头做好,作出表率。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明确、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各级领导决心要大,措施要有力,时间要抓紧,工作要做细,并且切实注意不要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