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清理整顿的基本要求。一是通过清理整顿,坚决撤并一批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二是通过清理整顿,认真查处违法违约案件,特别是查处社会影响大的有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的大案要案。三是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建立健全公司的各项管理法规和制度,特别是财会、税收和审计制度,以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
要集中力量,抓紧时间,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完成上述主要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首先基本完成公司的撤并任务,未竟事项要继续抓紧进行,并逐步把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三、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一律不得用行政经费、事业费、专项拨款、预算外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以任何方式集资开办公司,也不得向公司投资入股。现在已经开办的这类公司,包括清理整顿中已与机关、团体办理了财务脱钩手续的公司,绝大部分应予撤销。少数符合社会需要,确实办得好的,可以保留,但必须与原机关、团体完全脱离关系,一律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方案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提出,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
凡仍在公司兼职的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含已不担任现职、尚未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干部),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完辞去一头职务的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借故拖延者要按违犯党纪政纪论处。辞去公司兼职时,必须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兼任职人员,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89〕1号)执行。此项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流通领域中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情况特别复杂,清理整顿任务特别重,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特别重视,加强指导,责成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尽快分别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这类公司只能经销自产产品,进行技术转让、知识服务、劳动服务,一律不得从事与自己业务无关的商业批发经营活动。符合社会需要和办得好的,应进一步办好,该发展的仍要发展。凡不具备开办条件、重复设置或增加不必要环节的,要坚决撤销;确定保留的,要重新核定经营范围,严格财会制度,加强管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