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认真清理以国营、集体公司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严格划分所有制性质。凡私人投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不准作为国营、集体所有制公司办理登记,违者应追究当事人及审核、审批机关的责任。
六、确定撤并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资产关系,严禁抽走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关于资产清理和人员安置问题,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劳动部、人事部等部门制定具体规定,统一处理。如有矛盾,由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协调裁决。
确定撤并的公司,从核准撤并之日起不准签订新的合同;原已签订的合同特别是涉外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继续执行,或指定并经外方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执行,保障外商利益。
对于确定撤并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的人员,应予统筹安排,妥善安置。清理整顿是对所有公司的要求,撤并一批公司是从大局出发,为了改变目前公司过多过滥的状况,以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健康地发展。对被撤并公司的人员在重新安置工作时,应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应对他们采取不信任态度,更不得加以歧视。
七、认真查处违法违约案件。查处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哪个公司有问题清查哪个公司,谁有问题清查谁,不得姑息。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以谋私、参与倒买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的大案要案,不管是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于查处工作需要,特别是查处阻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上级机关应及时派出工作组,彻底清查。在国家司法和监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犯有贪污、受贿、投机倒把行为,但能坦白自首、积极退赃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否则,依法从严惩处。对办案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者,要公开揭露,严肃处理。
八、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策,今后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公司。现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司,改由有关主管部门实行行业、业务归口管理。
公司一般不得兼有行政管理职能。现有政企不分的公司,必须将经营权和行政权严格分开,一时难以解决的应有计划地逐步过渡。今后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政企不分的公司。
九、现有对某些公司特批的减免税、银行贷款利率和经营范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凡尚未取消的,从本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律取消。今后对某些公司给予必要的优惠待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审批。凡领导个人擅自批准的,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