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逐步调整公司职工待遇。调整的原则是,承担国家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制度;以经营为主、兼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执行同类国营企业的有关制定;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公司,分别按照同类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有关制度执行。责成劳动部、财政部根据这个精神尽快制定具体规定。
十一、责成国务院法制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应法规。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有关公司管理方面条例的起草工作,交国务院审定和颁发。同时,要抓紧制定《公司法》。
十二、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批准新成立除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以外的公司。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经营范围,结合工商年检登记,重新注册发证,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公司的行政管理和指导监督。
今后成立新的公司,特别是成立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必须依法审批,从严掌握,任何个人和非授权审批单位均不得干预公司的审批、核准和登记注册工作,凡领导个人擅自批准的,审批单位有权拒绝。
十三、要充分发动和紧紧依靠群众,大力发挥和加强各级举报中心的作用。要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等参加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要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清理整顿公司的进展情况、违法坭案件的查处结果以及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促进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四、各级党组织、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整顿公司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坚决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认真完成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任务,决不能搞形式主义,决不能走过场。
党中央、国务院成立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并加强和充实办事机构的力量。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充实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为了保证清理整顿公司的各项任务真正落实到实处,要求各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各部部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