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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原是民办教师、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考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是否实行见习期问题的通知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
 原是民办教师、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考入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是否实行见习期问题的通知
 (1981年8月19日)


  国务院国发〔1980〕317号文件下发以来,陆续接到一些省、市及中央部委来电来函询问,对于原担任民办教师多年,或在相当于县团级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业后,是否要实行见习期的问题,经研究确定:原为民办教师(教龄在一年以上的)的,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做教师工作,可不实行见习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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