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专业证书》问题的补充说明
(1991年4月22日)
陕西省职改办:
来函收悉。关于专业证书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教委、
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和《
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相继下发后,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批准部分业务主管部门委托高等学校举办了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试行情况表明严格按照006号、001号文件规定办的教学班对厂矿企事业单位选送的业务骨干进行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文件规定,把《专业证书》等同于大专毕业证书,造成了一些混乱。为此,国家教委,人事部在(89)教成字011号文件中强调指出,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伟和解释工作,人事部在人职发(90)4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人职发(90)4号文件中第六条关于《专业证书》问题的规定,意在重申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的精神。《专业证书》是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也不能等同于通用的大专毕业证书,而只是在学用一致的本行业、本专业工作范围内,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其它职务的任职的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这个意思是指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89)教成字011号和教成字(1991)3号文件进行认真复查和清理后合格的《专业证书》班所颁发的合格证书持有者,具有了某个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可以作为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考虑的一个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既要坚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更要结合实际情况,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判断其具有的专业水平、能力,主要应该考核其在专业工作中的具体业绩和成果。
各地、各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教成(1991)3号文件精神,对《专业证书》进行认真的复查清理,对已经取得专业证书或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复查后符合(88)教高三字006号和(89)教成字011号文件规定的应予以承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承认,已发的《专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要予以追回,工资按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