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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过革命解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参加过革命解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0月19日 [64]内人工字第212号)


江西省人事局:
  十月十日(64)赣人字第92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过革命,中途因客观原因离队回家,一九四九年解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在办理退休时,退休费如何发给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意见,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后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违犯革命利益的行为,可将他们参加工作年限前后相加,连续工龄达二十年以上者,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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