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参加过革命解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0月19日 [64]内人工字第212号)
江西省人事局:
十月十日(64)赣人字第92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过革命,中途因客观原因离队回家,一九四九年解放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在办理退休时,退休费如何发给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意见,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后的时间内,如果没有违犯革命利益的行为,可将他们参加工作年限前后相加,连续工龄达二十年以上者,退休费可酌情提高,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