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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6年12月10日)废止(原因:自行失效)

内务部、劳动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处理的通知
 (1965年12月16日 [65]内人工字第251号、[65]中劳薪字
 第28号、[65]卫生黄字211号、[65财文社字第556号 )


  最近,不少地区、不少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应该怎样处理?经与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研究后,我们意见:关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民主党派工作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可以按照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国务院关于处理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办理;按照“补充规定”办理退休后的退休费开支和医疗待遇问题,可以按照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二十九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即:退休费由民政部门负责支付,医疗待遇由卫生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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