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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
 (劳人科[1983]153号 1983年12月3日)


  最近,国务院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颁发了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3)142号文件。为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我部对文件中的若干问题作了说明(详见附件一、二),现发给你们,望切实做好科学技术干部的退休工作。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告知我部。各地区、各部门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10号文件,积极做好其他干部的退休工作。

附件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


             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规定》二条对高级专家按正、副两档职称规定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最高期限。因此,对高级职称不分档的和未颁发职称条例的行业的高级专家,暂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身体条件确定其是否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及延长年限。
  二、《暂行规定》二条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限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条件。“工作需要”主要应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身体条件”须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三、《暂行规定》二条规定的暂缓离休退休的杰出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这些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暂不离休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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