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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1978年6月以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改办有关手续和享受相应待遇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1978年6月以前退职的干部
 能否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
 改办有关手续和享受相应待遇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30日)


国家海洋局劳动人事教育司:
  你局东海分局来函(海东干(1990)271号),请求解答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前退职的干部能否按照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公费医疗和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的手续,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规定的“已经退休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既包括国发(1978)104号文件颁发之月前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改办离休、退休或复职手续,同时也包括这部分人员不能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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